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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81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易奕红与被执行人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奕红,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易奕红,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长沙市人。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易奕红与被执行人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333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李小平偿还申请���行人易奕红借款本金人民币84万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新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