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6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山西先进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山西先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14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静乐县人。被告山西先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85号。法定代表人陈治国,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山西先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梅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