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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6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山西先进实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山西先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6民初144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静乐县人。被告山西先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385号。法定代表人陈治国,该公司经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山西先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李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梅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