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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姚海明与赵立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海明,赵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姚海明,男,1960年1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赵立峰,男,1970年4月1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桐民商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赵立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6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姚海明与被执行人赵立峰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邓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