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2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何进华与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华,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2590号原告:何进华,男,195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鹏,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华县箕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齐殿淇,该社理事长。原告何进华与被告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146元,虽在立案时原告申请缓交,但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原告的缓交申请本院未予批准,原告在立案后的7日内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进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毛欣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