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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国海申请唐金辉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海,唐金辉,杨文彬,金淑芝,付士亮,高国凤,唐维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姜国海,男,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黄宝山,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唐金辉、杨文彬、金淑芝、付士亮、高国凤、唐维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国海与被执行人唐金辉、杨文彬、金淑芝、付士亮、高国凤、唐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姜国海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2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文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