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姜国海申请唐金辉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国海,唐金辉,杨文彬,金淑芝,付士亮,高国凤,唐维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姜国海,男,现住肇东市。委托代理人:黄宝山,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唐金辉、杨文彬、金淑芝、付士亮、高国凤、唐维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国海与被执行人唐金辉、杨文彬、金淑芝、付士亮、高国凤、唐维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申请执行人姜国海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282执恢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强审判员 郭瑞江审判员 刘德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文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