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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秀平申请执行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秀平,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平,女,4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王建新,女,4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刘秀平申请执行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对被执行人王建新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正在侦查,尚无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20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