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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544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98760-9。法定代表人赵军。被执行人: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住所:仁寿县XX镇协作村四社。法定代表人:邓兵。本院在执行泸州中油昆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龙马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仁寿县驰骋油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550142.4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