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2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张海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张海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233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新区金城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呼玉祥,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龙,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海平,男,1963年4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灵宝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征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