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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6执4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淑萍与付亚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萍,付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412号之一执行人 :李淑萍,女,汉族,1966年6月24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付亚军,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淑萍与被执行人付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原民事案件(2016)新0106民初1057号中查封付亚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班公湖路300号朗坤德泽园商住小区8栋11层2单元1101号房产一套(证号YS0299866),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付亚军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班公湖路300号朗坤德泽园商住小区8栋11层2单元1101号房产(证号YS0299866)的查封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雷宇审判员王在江代理审判员阿布都克依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任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