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徐慧民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慧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刑终205号原公诉机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慧民,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桦甸县,汉族,博士研究生,系潍坊市人民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为潍坊市奎文区,住潍坊市奎文区。2012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6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2月16日再次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6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12日再次被监视居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慧民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3)奎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慧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慧民不服,提出上诉。我院于2016年10月10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鲁0705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慧民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慧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6)鲁0705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增茂审 判 员 崔德志代理审判员 高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倩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