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武劳仲案(2016)95号-1仲裁裁决书一案中,申请人书面同意延期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仍有42730元未受偿,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武劳人仲案(2016)95号-1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苗永斌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为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