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文革、王文路、王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革,王文路,王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海华路南段78号,机构代码73550433-0。法定代表人:祝兴金,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文革,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文路,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卫华,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文革、王文路、王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2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幸福审判员 王兴瑞审判员 尚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