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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纪正金、蒋晓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纪正金,蒋晓琴,蒋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62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金鹏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陈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金姿,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纪正金,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蒋晓琴,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蒋晓忠,男,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纪正金、蒋晓琴、蒋晓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4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830民初3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智勇审 判 员  程益文代理审判员  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笑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