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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XX鹏与尹冲冲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鹏,尹冲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233号申请执行人:XX鹏,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永安镇。被执行人:尹冲冲,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永安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XX鹏申请执行尹冲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责令尹冲冲赔偿XX鹏经济损失人民币103,2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元、执行申请费1448元。因被执行人尹冲冲正在服刑,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XX鹏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杨胜辉审判员 曾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佳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