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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香兰与田光茹为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兰,田光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香兰,女,生于1965年1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田光茹,女,生于1974年2月15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香兰与被执行人田光茹为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被执行人田光茹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暂时无法执行。申请人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 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