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101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扈志民诉哈尔滨铁路局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志民,哈尔滨铁路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101民初15号原告:扈志民,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哈尔滨铁路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法定代表人:王进喜,该局局长。原告扈志民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扈志民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志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大成审 判 员 张东亮审 判 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春杰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