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42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白某某、索某某与建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墨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墨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索某某,建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墨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423民初11号原告:白某某,男,1960年1月8日出生,门巴族,西藏墨脱县人,务农,身份证号码:×××,现住西藏墨脱县。原告:索某某,女,1961年3月11日生,门巴族,西藏墨脱县人,务农,现住西藏墨脱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扎西玉珍,女,1990年7月6日出生,墨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田远营,男,1971年4月1日出生,墨脱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建某某,男,1988年6月8日生,门巴族,西藏墨脱县人,务农,身份证号码:×××,现住西藏墨脱县。原告白某某、索某某与被告建某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春  强审判员 李  玲审判员 尼玛永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