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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11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金富与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富,梁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富,男,1969年6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梁志强,男,1974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张金富与被执行人梁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梁志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通过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法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李玉民代理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宇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