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巴中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秀淋、巴中市平昌正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中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秀淋,巴中市平昌正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1709号原告:巴中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西华街23号。法定代表人:肖明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才荣,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秀淋,女,生于1981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巴中市平昌正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建设街设区明月巷10-8号*。法定代表人:邓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秀淋、巴中市平昌正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中国开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琳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