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民初1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河北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与杨利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杨利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1民初1475号原告:河北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住所地泊头。负责人:吕永胜,职位。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利富,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泊头市。河北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与杨福来、杨利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河北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中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泊头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 杰人民陪审员 王军胜人民陪审员 马淑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