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胜利、江水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利,江水旺,漆新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团风县人民法院文件定稿纸领导签发起草人团法(2017)号密级共印份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男195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江水旺,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漆新元,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胜利与被执行人江水旺,漆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字第97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第9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春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