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1民初7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赵莉丽与胡建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莉丽,胡建成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7395号原告:赵莉丽,女,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被告:胡建成,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赵莉丽与被告胡建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赵莉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莉丽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耀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李婷?PAGE*MERGEFORMAT?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