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卢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卢宏文申请刘斌离婚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民初字第27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吉0102执3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中明审判员 黄志刚审判员 王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宇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