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武化民与木高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化民,木高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1255号原告:武化民,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故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木高峰,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化民与被告木高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化民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化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武化民承担。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田 青人民陪审员  刘田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