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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利岗与曹小波、刘婕、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利岗,曹小波,刘婕,曹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高利岗,男。被执行人曹小波,男。被执行人刘婕,女。被执行人曹建国,男。本院执行的高利岗与曹小波、刘婕、曹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2016)陕0802民初7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利岗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同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高利岗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7月27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99%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30元,申请执行费704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4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