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恢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东升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爱诺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升,驻马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爱诺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升,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徐刚,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爱诺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徐庆旭,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东升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爱诺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驿民初字第44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爱诺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爱诺尔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波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