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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小奇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奇,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565921050R,单位地址湘阴县静河乡国庆垸,法定代表人王小奇。诉讼代表人甘新平,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原审被告单位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小奇,男,1963年4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市,汉族,大专文化,湘阴县兴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湘阴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2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现押湘阴县看守所。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小奇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二0一七年四月四日作出(2016)湘062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湘阴县兴湘混凝土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原审被告人王小奇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小奇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小奇在二审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审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小奇撤回上诉。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刑初22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黄启宇审判员  赵顺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