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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执4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家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戎栓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戎栓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05执4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盛华东大街11号。法定代表人刘维海,该单位支队长。被执行人戎栓鹿,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怀来县。本院在执行张家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与戎栓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即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5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张家口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支队与戎栓鹿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5民初1572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淑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