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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府谷县瑞湘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龙翔汽贸有限公司、杨俊峰、刘腊梅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龙翔汽贸有限公司,府谷县瑞湘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俊峰,刘腊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定代表人:李高山,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府谷县龙翔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法定代表人:XX。被执行人:府谷县瑞湘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法定代表人:杨俊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俊峰,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府谷镇新府路。被执行人:刘腊梅,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府谷县瑞湘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龙翔汽贸有限公司、杨俊峰、刘腊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130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府谷县瑞湘源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府谷县龙翔汽贸有限公司、杨俊峰、刘腊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6828262.22元及利息。向府谷县银丰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担保费191100元及担保违约金19110元,违约金65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795元,执行费65842.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6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郝钰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