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志英肉禽加工厂、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志英肉禽加工厂,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吴连孚,王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字第216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毕贺轩,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沈阳志英肉禽加工厂,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吴连孚。被执行人: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劲松,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连孚。被执行人:王会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执行人沈阳志英肉禽加工厂、沈阳融信达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吴连孚、王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辽0103执字第2168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193.58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唐永波执行员 何广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姚文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