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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蓓蓓、刘博与邢亮亮、冯慧执行债权文书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蓓蓓,刘博,邢亮亮,冯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74号申请执行人王蓓蓓,女,汉族,1980年12月2日生,住西安市。申请执行人刘博,男,汉族,1981年4月14日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邢亮亮,男,汉族,1988年12月4日生,住西安市。被执行人冯慧,女,汉族,1986年11月18日生,住西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公证处(2016)宝证执字第006号公证书受理执行王蓓蓓、刘博与邢亮亮、冯慧执行债权公证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借款700000元及利息16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邢亮亮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8号院1幢A座18层02及03号的房产两套(查封期限为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除此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1108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