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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涛与杨永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涛,杨永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577号申请执行人刘涛,男,汉族,1960年8月20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杨永超,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刘涛与杨永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23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000元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金3000元自2013年12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承担本案受理费380元、公告费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2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王 巍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