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23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19
案件名称
王万军与木拉提汗、木拉提别克、珠马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军,木拉提汗,木拉提别克,珠马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2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军。被执行人:木拉提汗。被执行人:木拉提别克。被执行人:珠马汗。申请执行人依据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木拉提汗、木拉提别克、珠马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70194元,已执行标0元,未执行标的7019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查询财产,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现阶段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包 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