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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州鼓楼区海峡远晟投资合伙企业、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2465号申请执行人:福州鼓楼区海峡远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街道五四路158号环球广场21层05室,组织机构代码31550584-7。法定代表人路博,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被执行人: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惠东工业区(涂寨),组织机构代码25985045-0。法定代表人留拥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三大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池店村凤北区398号,组织机构代码56929853-4。法定代表人魏志明。被执行人:留拥进,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魏志明,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州鼓楼区海峡远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福建上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三大鞋服有限公司、留拥进、魏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庄伟忠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君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