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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8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靳红与侯锦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红,侯锦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076号原告:靳红,女,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潮州市居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姝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锦锦,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红与被告侯锦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一案,原告靳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靳红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靳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靳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翟献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