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喜翠与云任旺、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翠,云任旺,刘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张喜翠,女,196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云任旺,男,汉族,1960年10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艳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籍贯、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张喜翠申请执行云任旺、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68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云旺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万元;责令被执行人云旺旺负担案件受理费2680元及申请执行费66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