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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字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宋金泽、王宝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泽,王宝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486号申请人:宋金泽,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被申请人:王宝营,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宋金泽与被申请人王宝营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宋金泽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宝营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保管款55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宝营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保管款5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