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会与折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会,折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许会,男,1972年1月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被执行人折克强,男,1984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许会申请执行折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神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65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折克强偿还申请执行人许会借款本金32万元;责令被执行人折克强负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及申请执行费475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