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2执异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申请执行沙洋县百红服饰有限公司、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王远清、朱明燕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沙洋县百红服饰有限公司,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王远清,朱明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22执异3号之一案外人:李蓓蓓,男,生于1982年8月20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李艳丽,女,生于1986年6月6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佘阳美,女,生于1974年4月12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李华清,男,生于1968年7月16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田杰三,男,生于1978年11月6日,土家族,沙洋县人。案外人:冯子云,男,生于1980年8月19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文星,男,生于1988年11月4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杨志程,男,生于1994年8月19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张宜荣,男,生于1969年11月26日,汉族,沙洋县。案外人:王清平,男,生于1966年9月13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杜成龙,男,生于1961年6月20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赵家佳,女,生于1987年11月17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尹芝,女,生于1971年1月10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高永新,男,生于1959年2月14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陈圣华,男,生于1964年4月24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马克言,男,生于1972年9月12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贾贞泉,男,生于1965年4月27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王健,男,生于1988年7月8日,汉族,荆门市人。案外人:杨宜杉,男,生于1963年12月7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刘小锋,男,生于1984年11月16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李叠,男,生于1986年5月26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张圣华,男,生于1962年1月10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文兵梓,男,生于1989年12月21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苏文雯,女,生于1989年1月9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文仁学,男,生于1968年9月8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李吉泉,男,生于1967年7月14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文仁举,男,生于1975年6月27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解洋,男,生于1994年2月1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李俊怀,男,生于1969年8月29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苏和兵,男,生于1965年2月23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张绪军,男,生于1968年1月26日,汉族,沙洋县人。案外人:杜成进,男,生于1969年9月17日,汉族,沙洋县人。上述三十二名案外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沙洋县人,系沙洋县高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洋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沙洋支行)。代表人:张敬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昌权,男,生于1970年8月18日,汉族,沙洋县人,系建行沙洋支行副行长。被执行人沙洋县百红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红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凤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池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远清,男,生于1969年7月11日,系百红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朱明燕,女,生于1972年6月24日,系王远清之妻。本院在审理建行沙洋支行与百红公司、凤池公司、王远清、朱明燕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鄂沙洋县立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百红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官垱镇官垱大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xxx号(面积为5252.40平方米)中17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附着物职工宿舍一栋(25套住房)、一楼临街10间门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李蓓蓓等三十二名案外人以本院查封的上述不动产中25套住房、一楼临街10间门面、登记在百红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官垱镇官垱大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xxx号(面积为5252.40平方米)中17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分别系上述案外人所有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请求本院分别作出中止执行、解除查封的裁定。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17年6月25日作出(2017)鄂0822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沙洋县官垱镇官垱大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xxx号(面积为5252.40平方米)中17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职工宿舍一栋(25套住房)、一楼临街10间门面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沙洋县百红服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沙洋县官垱镇官垱大道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沙土国用(2013)第xxx号(面积为5252.40平方米)中171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附着物职工宿舍一栋(25套住房)、一楼临街门面10间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草审 判 员 杨晓文人民陪审员 王纲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佳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