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2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包某与哈某、孟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某,哈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2348号申请执行人包某。被执行人哈某。被执行人孟某。包某与哈某、孟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的(2016)内0421民初804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哈某、孟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包某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哈某、孟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包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哈某、孟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都 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伟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