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2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余为农与刘小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为农,刘小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2692号原告:余为农,女,1971年5月12人出生,蒙古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刘小勤,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官邸(御景华庭)正*层3-2/***号。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余为农与被告刘小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为农撤诉。案件受理费176元,由原告余为农负担。审判员 王发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秋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