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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执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玉与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沈阳东森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03执98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大十字街142-2号1-4-2。被执行人:沈阳东森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沈河区正阳街285号。法定代表人:樊旭洪,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与被执行人沈阳东森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纠纷(2017)辽0103执989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2655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已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