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宿迁豫沭贸易有限公司、周青、闵曙之、江苏朗格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宿迁豫沭贸易有限公司,周青,闵曙之,江苏朗格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45号申请执行人: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泰山路西侧卫河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梁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宿迁豫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东区松花江路116号。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周青,女,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保安医院宿舍。被执行人:闵曙之,男,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机械产业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江苏朗格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机械产业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闵曙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百运佳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宿迁豫沭贸易有限公司、周青、闵曙之、江苏朗格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宿迁豫沭贸易有限公司、周青、闵曙之、江苏朗格包装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通知被执行人宿迁豫沭贸易有限公司、周青、闵曙之、江苏朗格包装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后被执行人宿迁豫沭贸易有限公司、周青、闵曙之、江苏朗格包装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6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宿迁豫沭贸易有限公司、周青、闵曙之、江苏朗格包装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原广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