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3308张某与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308号原告:张某,男,1968年11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委托代理人:毛培红(受张某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66年6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万锡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