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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某1、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法定代理人:陈某,女,汉族,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珊珊,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某2,男,汉族,无业,现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与被执行人王某2抚育费纠纷一案,于二0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审结,(2016)鲁0213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款抚育费等人民币43008元,执行费人民币545元,现案款人民币43553元已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执行完毕并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