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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5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镇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春梅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郭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100号申请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泽春,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郭春梅,女,1974年2月3日生,哈尼族,云南省镇沅县人,现服刑于云南省曲靖市女子监狱,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74********。镇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郭春梅信用卡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25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春梅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镇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17786.52元。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春梅现在云南省曲靖市女子监狱服刑,另经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春梅进行财产查询,对被执行人郭春梅的动产、不动产登记进行了查询,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鹏审判员 刘成富审判员 朱图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