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雷志敏与被执行人蓝平、王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志敏,蓝平,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雷志敏,男。被执行人:蓝平,男。被执行人:王磊,男。申请执行人雷志敏与被执行人蓝平、王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6)莲刑初字第3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36297.36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磊名下账户案款18297.36元,因申请执行人雷志敏生活困难,本院发放司法救助款18000元。共计向申请执行人雷志敏兑付36297.36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04执恢418号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