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4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杜凤荣与边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凤荣,边鹤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724民初739号原告杜凤荣,女,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沽源县,。被告边鹤,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原告杜凤荣与被告边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调解。原告杜凤荣2016年8月28日在被告边鹤所经营的火锅店打工时被压面机将右手压伤,现原告杜凤荣要求被告边鹤赔偿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相关损失共计50000元。被告边鹤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除去被告边鹤已支付给原告杜凤荣的医疗费、误工费,被告边鹤再赔偿原告杜凤荣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相关损失共计50000元(当庭给付),双方矛盾一次性解决,今后互不纠缠;二、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边鹤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王海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