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志新与呼惠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新,呼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新,男,1959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呼惠霞,女,年龄不详,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志新与被执行人呼惠霞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陕08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对甘小林名下与被执行人呼惠霞夫妻共有的位于神木县房产予以查封;对担保人李志新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神木法院(2017)陕0821财保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