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凡、宁国市宁府山庄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凡,宁国市宁府山庄酒店,宛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0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曹兆霞,女,汉族,1963年5月25日生,镇江市人,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72年12月生,住所地镇江市。曹兆霞与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苏110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法律文书:张龙对倪静应返还曹兆霞借款本金1440000元及借款利息负共同偿还责任(相应的利息按每笔发生起至相应本金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张龙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兆霞与被执行人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除本院依法逐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保留其基本生活费2740元)及于2017年11月23日轮候查封张龙所有的位于镇江市桃花坞新村x区xx号xxx室房产(上述房产向第三人设定抵押权)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就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查控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调查,除本院逐月提取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建平审 判 员 于 文代理审判员 夏 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桑国根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2017)苏1102执1576号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72年12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7212070015,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新村一区34号302室。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苏1102民初41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张龙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张龙被限制高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限制期限自本令发出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债务之日止。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本令公布后接受社会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511-8531****。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苏1102执1576号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72年12月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02197212070015,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桃花坞新村一区34号3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兆霞与被执行人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龙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6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24个月。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百度搜索“”